控股公司爲子公司負上反競爭行爲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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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2022

競爭委員會(競委會)於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布了一項備受矚目的案件,涉案公司分別是在香港建築服務業擔任重要角色的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及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安樂工程)上市編號1977); 著名家電供應商信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信興集團有限公司(信興集團)涉嫌違反第一行爲守則、瓜分市場及圍標。競委會已對安樂工程、信興集團及包括兩名高級工程師和一名高級經理在內的三人展開法律程序。除了案件中的違規行爲,也必須留意本案對有多重結構(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公司的警示。

 

本案的要旨是:
• 違反行爲期限長達4年,即從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在早期幷沒有被發現或受到監管行動;


• 調查此案時須審閱近100萬份文件,由此可以理解案件的複雜性及所帶來沈重的調查工作量;


• 投標所涉及的總資金價值龐大,約相當于 20 億港元的空調工程;


• 即使控股公司不是涉及案件的公司,但如果子公司參與在內幷違反競爭法,控股公司也可能被同時視爲違規;


• 競委會可以向同一反競爭行爲中的任何實體提出訴訟及要求全額罰;和


• 根據《競爭條例》第 619 章93條,最高可判罰高達集團年營業額的 10%,爲期 3 年,因此本案的潜在罰款可能高達數億港元。


這是競委會在安達村案(CTEA 2/2017, 1/2019)向上訴法庭上訴成功後,首次直接檢控涉嫌違反第一行爲守則的兩家公司控股公司。安達邨案原判决書以主要承辦商沒有直接參與分判商之間的定價和瓜分市場安排爲由,免除了主要承辦商的部份罰款。而該判决書更提到如果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關聯公司或分判商進行反競爭活動,控股公司將會被視爲同一反競爭行爲的成員。

 

本案特別指出控股公司需要確保其附屬子公司遵守《競爭條例》。競委會可以對直接參與違規活動的同一企業中的任何實體或公司展開法律程序。

 

因此,企業在識別和監控反競爭行爲時應保持警惕,瞭解《競爭條例》,幷推行合規計劃和公司管治結構及保證董事會有效督導推行反競爭合規計劃。方圓企業服務與安睿順德倫和香港上市公司商會聯合出版了《香港競爭條例合規實用指南》,內容包含條例摘要、指導說明和合規計劃建議。

 

歡迎聯絡方圓企業服務集團市場及業務發展部索取電子版指南;如獲取更多有關《競爭條例》的信息,歡迎致電3912 0800或電郵致 enquiry@swcsgroup.com與我們的專業團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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